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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代缴补缴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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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应真实地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管理人员,款公司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个案申请。由区县主管部门上报经市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设立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义务等;
(五)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款公司的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七)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款公司的决议;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八)自然人股东的姓名、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款公司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三)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职董事、管理人员的任职明材料;
(七)法定机构出具的;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材料;
(九)、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有很多的款公司,资质良莠不齐,若人贷前不认真考察很容易掉入陷阱。
款到底靠不靠谱?看这几点就知道了。
1、公司资质
,正规款公司营业执照名称中必含 款 字样,并可以登陆本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证。其次,正规款公司只贷不存 ,且联系方式是固定电话,如果是就非常不可信。
2、贷前乱收费
正规公司在放款前是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的,而那些申请时就开始以各种名义收取金 、手续费、等,千万不能相信。
3、审核机制
互联网金融发展,信贷考查也越来越宽松,但是那些手续太过于简单、利率低到诱人的,也得多留心。 在实际放款过程中,机构肯定是要考查用户的个人收入和信用情况,如果什么都不看,那基本可断定不太靠谱。
4、利率
新《民间借贷法》中规定,年利率24%以内受保护,超过36%则不合法,如果过高,这种款也是不靠谱的。 市场上,其实有很多网络款产品,申请便捷,还款方便,人只要在正规的平台上申贷是不会出错的。
审批机关:省级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
申请条件:
款与网络结合,体现在能否突破“属地管理”,实现跨区域经营,鉴于目前款公司牌照仍由各省金融办核发。
1、互联网企业自行申理小贷牌照。大型互联网企业如阿里、京东、唯品会、百度等已经取得面向全国经营的款许可。但目前仅广东、上海、北京等地金融办可以办理,申理条件较高、成本较大。
2、互联网企业与已取得小贷牌照的公司合作,或采用在(或省级金融办)进行备案的形式。
3、已取得小贷牌照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公司自营网络平台,并取得部门的许可或备案。
后两种方式下互联网企业和小贷公司应具备何种条件、以何种模式达成《互金意见》中前者对后者的“控制”,尚待部门相应细则。